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财产的管理,明确捐赠和受赠程序,保证捐赠财产发挥最大效益,保护捐赠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捐赠和受赠行为。
第三条 基金会的捐赠和受赠行为是自愿和无偿的,不得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四条 捐赠和受赠行为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捐赠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二章 捐赠流程
第六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为捐赠人开具正式的捐赠票据,并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基金会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基金会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留存备查。
第七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八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捐赠协议,内容包括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并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
第九条 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基金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
(二)捐赠财产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第三章 非货币资产捐赠
第十条 非货币资产捐赠包括:生产企业的自产物品、流通企业购买的商品、旧物资设备、固定资产、图书、艺术品等实物物资捐赠,以及物流服务、软件服务、网络平台、广告版面等服务捐赠。房产、股权、有价证券、无形资产、文物文化等资产捐赠,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
第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无法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二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与捐赠人就捐赠非货币资产的种类、质量、数量、价值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并在捐赠协议中约定资产用途。
第十三条 为确保捐赠非货币资产产权合法,质量合格,价值公允,捐赠协议中附非货币资产捐赠公允价值证明函(附件1)。捐赠非货币资产品种数量达到五种,应附物资捐赠清单(附件2)。
第十四条 如果捐赠的非货币资产是食品、药品、饮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捐赠方应提供生产许可证及本批次产品检测报告,确保物品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且具有实用价值,并保证捐赠食品安全。药品储运按卫生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基金会接受非货币资产捐赠的入账依据:捐赠人提供了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以相关提供的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价值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人所提供的凭据、证明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以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依据。
(一)捐赠人提供其自产的非货币资产,以出厂价为入账依据(参考当地物价部门核定产品单价或近期销售同类产品发票、合同复印件);
(二)进口非货币资产以海关报价为入账依据(提供报关单);
(三)购买的非货币资产以购买价为入账依据(提供购物发票);
(四)价值较高的旧设备、物资以评估价为入账依据(提供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五)旧固定资产尚在折旧年限之内的,根据捐赠方提供釆购时的金额,按照税务相关规定以计提折旧后的剩余价值计价。捐赠人捐赠的已过折旧期限的旧固定资产按照税务相关规定以该资产购买价的5%计价(预留残值);
(六)文物、字画、工艺品以拍卖成交价为入账依据;
(七)图书以定价为依据,按2至8折计算入账;
(八)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不计入捐赠收入,不予开具捐赠票据。设立备查账簿,单独登记所取得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应当在其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并以公允价值计量。
第四章 捐赠资产使用
第十六条 捐赠人对于捐赠财产的使用有明确意向,并签订捐赠协议的, 基金会应当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受赠财产,不得擅自挪作他用。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并报告理事会形成决议。
如确实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的,应当通过基金会官网对外公示,若公示期结束后捐赠人未提出意见,则视为捐赠人同意将捐赠财产转做他用,可报告理事会形成决议。
第十七条 非货币资产捐赠的管理方式。为降低储运成本,接受捐赠的非货币资产,由捐赠方直接运抵基金会指定的地址,运费原则上由捐赠方承担。基金会委派专人验收非货币资产的数量和质量,并办理验收手续。
(一)基金会根据捐赠协议和捐赠方提供的公允价值证明函、非货币资产捐赠清单等材料向捐赠方开具捐赠票据,并办理登记入账手续。
(二)受赠单位取得非货币资产验收无误后填写捐赠签收单(附件3),发送至基金会存档;
(三)基金会取得非货币资产捐赠签收单后,完成出库手续并核销资产。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捐赠人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九条 基金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基金会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选定公益项目和受益人,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第六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3月18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非货币捐赠管理制度》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3.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接收非货币资产捐赠docx.docx
附件2.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接收非货币资产docx.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