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和《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公开的总体原则:

(一) 及时准确原则。基金会按本办法规定的公开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

(二) 方便获取原则。信息公开方式应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

(三) 规范有序原则。基金会根据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和信息公开规范,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主体,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

第三条  信息公开的范围:

(一) 按照民政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定需向社会公开的各项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 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 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 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和本基金会认定需要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信息公开的时限:

(一) 基本信息于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公开;

(二) 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于次年内向社会公开;

(三) 公开募捐情况应当在事前进行备案,事中、事后三个月内向社会公开;

(四) 慈善项目应在设立项目时公开项目的名称和内容,项目实施周期超过6个月的,至少每3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终止后应当在3个月内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剩余财产处理情况;

(五) 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应至少每年公开一次;

(六) 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等情况应在30日内公开;

(七) 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后应在30日内公开;

(八) 信息更正应在变更发生后30日内公布;

(九) 其他本基金会认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应按信息紧急程度及时进行公开。

第五条  信息公开的渠道:

(一)民政部统一信息公开平台;

(二)本基金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宣传资料;

(三)大众媒体和互联网平台;

(四)其他可行的渠道。

第六条  信息公开程序:由经办人报主管副主任、秘书长审阅、签发,信息管理员方可将信息发布于相关平台,并及时将签发的稿件归档、备查。

第七条  信息不予公开的特殊情形: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第八条  本办法于2013年首次制订并实施,2022年3月18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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