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民科学素质的提高和中国科技馆事业的蓬勃发展,进一步做好科技馆发展奖工作,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章程》,结合科技馆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设立科技馆发展奖。
第三条 科技馆发展奖始终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宁缺勿滥的评审原则。
第二章 奖励设置与评审条件
第四条 科技馆发展奖是经国家奖励办公室批准,由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设立和承办、面向全国科技馆行业的社会科技奖励。旨在奖励为推动科技馆事业和科普事业发展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队。
科技馆发展奖下设7个子奖项:
辅导奖;展品奖;展览奖;创意奖;贡献奖;
科普终身成就奖;科普杰出人物奖。
第五条 辅导奖,面向科技馆(含实体馆、流动馆、科普大篷车、农村中学科技馆、其他科普场馆及科研院所)一线科技辅导员(讲解员、志愿者、科技教师),奖励在推进科技馆教育,创造性地进行辅导讲解、科学实验、科普活动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从教育理念、岗位技能、动手实践、观众认可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六条 展品奖,面向展品设计人员,奖励在展品(展项)的创意、策划、设计、制作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从创新性、互动性、示范性、可普及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七条 展览奖,面向展览策划设计人员,奖励在国内综合类科技馆、专业类科技场馆展出的主题展览和临时(短期)展览策划、设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从主题策划新颖、设计理念创新、公众欢迎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八条 创意奖,面向在校中小学生,奖励对科技馆展品(或教育活动)进行积极思考与探索后,提出创意作品的学生。从创新性、实用性、展示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 贡献奖,面向社会各界,奖励在科技馆建设和事业发展中,或在资金支持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从理念先进、社会责任、引领行业发展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条 科普终身成就奖,面向中国大陆地区,具有中国国籍人士。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未来科学大奖”所设立的国家级科普大奖,奖励在进一步强化价值引领,发挥科普大奖的示范导向作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十一条 科普杰出人物奖,面向社会各界,奖励在科普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科普工作者、科学传播者和科普公众人物等优秀个人。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设立专家委员会,奖项工作委员会、奖项评审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等机构。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由个人委员(院士、学科专家)和单位委员(科技馆、科普学协会和基层代表)共同组成,人数不超过30人。其主要职责是:依据本奖励办法中规定的评审条件、标准、范围、程序,向基金会推荐优秀的“辅导奖”“展品奖”、“展览奖”“创意奖”和“贡献奖”五个子奖项的参评候选人,并对候选人进行评审,形成获奖建议名单,呈报理事会。
第十四条 奖项工作委员会、奖项评审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是为评选“科普终身成就奖”和“科普杰出人物奖”而设置。其中奖项工作委员会是组织实施机构,主要由熟悉奖项评选管理的专家、专项基金捐赠单位代表和科普活动中心等有关单位代表等组成,设置委员5-7人;奖项评审委员会是评审机构,主要由科学家、媒体传播专家、教育专家等组成,设置委员若干人;监督委员会是监督机构,主要由法律、公证、纪检等领域专家组成,设置委员3-5人。其主要职责是:评选科普终身成就奖和科普杰出人物奖,形成获奖建议名单,呈报理事会。
第十五条 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理事会对专家委员会和奖项工作委员会、奖项评审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推荐的奖项候选个人或组织进行终审。
第十六条 科技馆发展奖的办事机构设在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秘书处,秘书处负责科技馆发展奖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 奖励数量及颁奖
第十七条 奖励名额总数不超过101名,各子奖项数额做如下规定:
辅导奖:每届总数不超过20个。
展品奖:每届总数不超过20个。
展览奖:每届总数不超过10个。
创意奖:每届总数不超过20个。
贡献奖:每届总数不超过10个。
科普终身成就奖:每届总数不超过1个。
科普杰出人物奖:每届总数不超过20个。
展品奖、展览奖、创意奖若以团队名义申报,每个团队人数限定在2-3人,一个团队算一个名额。
第十八条 科技馆发展奖每年颁奖一次,单数年颁发“科普终身成就奖”和“科普杰出人物奖”;双数年颁发“辅导奖”、“展品奖”、“展览奖”、“创意奖”和“贡献奖”。两年为一届。颁奖时间定在当年中国科协或科技馆的重大活动中。
第十九条 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为获得科技馆发展奖的个人或团体颁发证书、奖牌和奖金。
第二十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授奖前须征得授奖对象同意”的相关要求,从2020年起,凡科技馆发展奖获奖者为国家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领导(含离退休人员),则须在获奖名单公布后,将获奖事宜提交所在单位党委会讨论通过并公示,并将结果反馈至基金会秘书处备查。
第五章 公示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科技馆发展奖接受社会监督。基金会秘书处将经过专家委员会评审产生的获奖建议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与质询。
第二十二条 对于剽窃、弄虚作假的个人或组织,一经核实,在媒体上予以公布,并取消参评资格,同时撤销本届奖励,追回获奖证书、奖牌和奖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为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从2021年7月13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