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助各类社会机构开展公益科普项目的申报、审批和管理流程,确保项目资助科学合理、公平公正,根据《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章程》《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金会项目资助遵循“择优支持、公开公正、鼓励创新”的原则,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科普性、可行性、创新性及经济性。
第二章 范围形式
第三条 基金会资助项目须为基金会章程业务范围内的各类项目,包括:
(一) 科技馆建设中需要扶持的项目;
(二) 科技馆展览、展品、展教活动、科普影视的研究和开发项目;
(三) 科技馆人才培训和学术交流;
(四) 接受政府委托或指定开展的与科普教育、或其他与科技馆事业相关的各类扶持、资助项目;
(五)与国内外有关非营利组织的合作、交流活动;
(六)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四条 资助形式包括:现金资助和实物资助。
第三章 申报受理
第五条 项目资助申报主体包括:经政府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有较高社会公信度的社会机构,包括学校、科技场馆、科普教育基地、青少年活动中心、科技指导站、社区活动中心以及其他公益性社会组织等。
第六条 基金会每年1月31日以前发布本年度项目资助申报通知,需要资助的社会公益科普项目,由负责实施的单位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在规定日期内填写《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项目资助申报表》(附件1)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 申报受理时间具体参照当年发布的项目资助申报通知,超出时间的申报原则上将不予以受理。
第八条 申报资助的项目应是计划在申报年度内启动或组织实施的项目,项目实施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申报时已基本完成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受理申报。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九条 申报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采用 “资格认定、评审、审定”的三级评审制。即:由基金会秘书处对申报资助项目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项目提交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至少3名专家组成)进行评审,评审办法参照《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项目资助评审细则》(附件2);基金会根据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与建议,报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审定批准资助项目与资助金额。
第十条 参与评审的评委遇到与本人相关的申报资助项目时,采取回避办法。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经资格认定、评审、审定,报批通过后,其结果由基金会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者。凡获得资助的项目均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章 签约拨款
第十二条 资助项目公示结束后,基金会与获得资助的项目申报主体签订《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项目资助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按协议约定拨付项目资助资金或实物。
第十三条 资助经费应遵照《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主体负责资助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根据相关财经法规和《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确保资助经费的使用效益,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核算必须纳入项目申报主体会计核算体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完整保留与资助项目有关的会计资料。
第十六条 获资助项目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者,项目申报主体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基金会审批。变更审批期间,基金会可暂停拨款。
(一)变更项目承担主体,或项目主体丧失执行能力;
(二)变更已批准的资助项目名称;
(三)资助项目内容有重大变化;
(四)项目预算有重大调整;
(五)资助项目延期完成;
(六)终止资助项目;
(七)其他需要审批的重大变更事项。
第十七条 获资助项目结束后,项目申报主体应向本基金会提交《项目实施成果报告》,并向本基金会提供项目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资料归档。本基金会可优先使用、宣传相关成果。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每年向基金会提供当年《项目实施进度报告》。
第十八条 获资助项目的成果在使用时,须声明该项目是“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资助项目”。
第十九条 获资助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以及对外宣传时,须说明该项目由本基金会资助支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维护本基金会的信誉。一旦发现违法违规情况要追究项目责任人责任,并撤消资助,追回资助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经第六届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22年3月18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