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原始资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等;

(四)其他类: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需保管的经济类合同等。

(五)票据:中央单位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及其他票据。

第三条  会计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应由专门财务人员负责,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的保管。会计档案应及时整理归档,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管理清单,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四条  会计档案应有专门的保管地点,保管地点应具备完善的防潮、防霉、防蛀、防火、防盗等条件。

第五条  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部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保管、调阅、销毁等一系列工作。

第六条  机构变动或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将全部案卷逐一点交,接管人员逐一接收。

第七条  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建立会计档案清册和借阅登记清册。

第八条  凡需借会计档案人员,须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办理调阅手续。

第九条  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标画,不得拆散原卷册,更不得抽换。

第十条  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出外,特殊情况,须经秘书长批准。

第十一条  需要复印会计档案的,须经秘书长批准。

第十二条  各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如下:

(一)会计凭证保管30年。

(二)会计账簿保存30年。

(三)会计报表永久保存。

第十三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财务人员提出销毁清单,经秘书长及财务总监共同鉴定后,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十四条  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财务总监或秘书长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要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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