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捐赠票据的管理,依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阐述的捐赠票据,是指基金会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 基金会出纳人员负责捐赠票据的申领、开具、保管、结存、查询、核销工作;负责建立《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领用登记表》,并负责捐赠票据领用登记表的登记工作。
第四条 基金会不得向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个人购买捐赠票据,不得借用其他单位的捐赠票据。申领捐赠票据后,出纳人员要在设立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领用登记表》上进行登记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开具捐赠票据后,出纳人员要在设立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领用登记表》上进行登记后,方可交予捐赠人或捐赠单位。
第六条 基金会在接受捐赠时,出纳人员向捐赠人或捐赠单位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时要做到:
(一)抬头处要填写捐赠单位名称,或个人名称。
(二)开错票据时,应将其作废后重新开具。
第七条 基金会的捐赠票据仅限于针对本基金会的捐赠事项使用,任何人不得将本基金会的捐赠票据转让、出售、出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代开捐赠票据;任何人不得私自销毁、涂改捐赠票据;任何人不得委托他人保管捐赠票据;任何人不得将捐赠票据携带外出;任何人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解释和修订。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起实施,于2022年3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