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投资活动,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收益,促进基金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政部《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应以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为前提。
第三条 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应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接受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五条 基金会可投资范围包括:
(一) 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 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 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六条 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基金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基金会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投资决策机构,负责对投资方案进行审查。重大投资方案应经理事会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重大投资指:
(一)年度投资计划;
(二)年度投资计划外、金额高于100万元的投资活动;
(三)基金会对外的股权投资。
第九条 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基金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第十条 动态监控投资状况,为保障本金安全设定止损点。损失达到止损点时,及时调整对策,必要时终止该项投资。
第十一条 开展投资活动时,基金会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
第十二条 理事会在投资活动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听取并审议本年度的投资报告,审核并决定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包括投资金额、投资对象和投资结构等;
(二)审核并决定当年投资计划以外的各项投资项目;
(三)审核并决定当年投资计划的调整;
(四)决定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第十三条 秘书处在投资活动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基金会年度投资计划;
(二)执行理事会决议,具体负责投资计划的实施;
(三)对投资状况进行监控,包括资金收益和损失情况等,发现问题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四)定期报告投资计划进展和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资产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和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资产交易行为。
第十五条 基金会相关人员在开展投资活动时有违法违规行为,致使基金会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执行理事会制定的投资战略和投资计划,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监事会负责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监督基金会的投资情况。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第六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3月1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