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采购行为,建立健全采购工作内部控制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参照《中国科协采购管理办法》《中国科协100万元以下货物服务及12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采购管理规定(试行)》《中国科协规范采购行为管理规定(试行)》,结合采购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三条 采购原则:
(一)严格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求;
(二)尽可能以最优惠的价格采购到最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三)兼顾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四条 基金会采购需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单一来源采购;
(三)竞争性磋商;
(四)申报评审;
(五)公开比价
(六)小额零星直采。
第五条 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照事先确定的标准,从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
第六条 单一来源,是指按规定程序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
(一)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 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七条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部门单位通过组建磋商小组,与3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磋商,并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八条 申报评审,是指通过组建评审小组,以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的方式,组织供应商参加评审,并按照事先确定的标准,从中择优评选出成交供应商。
第九条 公开比价,是指通过组建比价小组,以公开的方式发出货物报价邀请的方式,按照事先确定的标准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十条 小额零星直采,是指通过正规渠道,向特定供应商直接采购单笔货物或服务。
第三章 采购申请及采购程序
第十一条 采购项目,须填写采购申请书(附表1)和采购申请书附表(附表2);
第十二条 单项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三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货物或服务项目,由采购人建议采购方式,可选择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采购方式实施采购,也可选择申报评审、公开比价、小额零星直采等方式,经基金会负责人(或经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实施采购;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委托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 申报评审的工作程序:
(一) 经办人提交采购申请,按照《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分级审批机制》中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二) 经办人根据采购需求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
(三) 经办人通过基金会官网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公告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 基金会应在评审前,对参与申报的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防范围标串标行为;
(五) 基金会自行组建评审小组(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六) 评审小组现场审阅供应商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供应商不得提前向采购相关人员透露申报信息;
(七) 评审小组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评审结果,并现场公布成交供应商;
(八) 基金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九) 基金会按规定程序组织履约验收。
第十五条 公开比价工作程序:
(一) 经办人提交采购申请,基金会负责人(或经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审批同意;
(二) 经办人根据采购需求编制货物报价通知;
(三) 经办人通过基金会官网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公告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 基金会应在评审前,对参与报价的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防范围标串标行为;
(五) 基金会自行组建评审小组(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六) 比价小组现场审阅供应商提交的项目报价材料;供应商不得提前向采购相关人员透露报价信息;
(七) 比价小组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比价结果,并现场公布成交供应商;
(八) 基金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九) 基金会按规定程序组织履约验收。
第十六条 小额零星直采按照《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内部经费报销管理办法》相关程序实施,并填报“支出报销单”。
第四章 采购需求
第十七条 经办人应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一) 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相关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 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 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等要求;
(四) 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 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 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 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第十八条 采购需求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 经办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合理测算采购预算。
第二十条 经办人应严格依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第五章 采购文件
第二十一条 采购文件应当明确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等。
第二十二条 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中应当规定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不得作为评审因素。
第六章 采购评审
第二十三条 参与采购项目评审的采购人代表,根据拟采用的采购方式及项目情况,在评审活动开始前经秘书长或其他基金会负责人授权产生。
第二十四条 在采购评审过程中,采购人代表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二)不得担任评审组长;
(三) 在评审结果公告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不得在确定参与评审至评审结束前私自接触供应商;
(五)不得在评审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意见;
(六)不得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七)不得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八)不得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九)在中标/成交结果通知书发布前,不得泄露有关采购事项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十)不得领取招标代理机构的各类费用。
第七章 采购合同
第二十五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除作为买方向卖方一次性给付价款、并当场取得其提供的相应货物或服务的情况以外,必须依法签订书面采购合同。
第二十六条 采购合同应当自中标/成交结果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完毕。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文件(如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二十七条 采购合同的具体条款应当包括对合同标的的详细描述(如货物的规格、数量等,服务的内容、标准等,工程的地点、内容等)、双方权利义务、项目验收要求(包括验收标准和程序)、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争议处理规定等内容,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二十八条 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条件、时间必须与履约验收直接挂钩。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应在正式签订合同前,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核,防范法律风险。
第三十条 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如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须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开展采购。
第三十一条 对采购需求相对固定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延续性项目(服务类),在下一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在履约验收通过后直接续签下一年度的合同。
续签不得超过2次(项目总期限不超过3年)。
价格变化幅度小是指续签年度项目金额与第一年项目金额相比上下浮动合计不超过10%。
第八章 履约验收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应严格依据采购合同约定开展履约验收。
第三十三条 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由3人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第三十四条 货物类项目履约验收。
基金会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目、数量、规格、标准、质量、功能、工艺、安全、配套服务等方面要求,以及国家强制性规定、政策要求、安全标准、行业标准等,在收到实物时,现场进行到货检验,确认后双方在签收单(一式两份以上)上签字,并及时办理货物入库手续, 或按照合同约定方式进行货物验收。
第三十五条 服务类项目履约验收。
基金会须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30天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和质量、服务对象覆盖面、服务事项满意度、服务承诺实现程度和稳定性等方面要求,以及国家强制性规定、政策要求、安全标准、行业标准等,对供应商提供的服务事项进行验收。
验收通过后,双方在服务确认单(一式两份以上)上签字,并按程序及时报告验收结果。
第三十六条 验收完成后,基金会应做好项目成果的搜集、归类、整理,并将成果涉及的文档、图片、视频等全部资料存档。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基金会须按照“一项目一档案”的要求对项目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采购项目存档资料包括:立项及批复文件、项目申报(货物报价)指南或通知(邀请)、项目申报(货物报价)材料、评审(比价)结果材料、采购合同、验收申请及验收报告等。
第三十八条 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 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 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 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三十九条 对于大额、经常性的采购项目,理事会秘书处、财务人员等应全程参与监督。监事会、审计人员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采购人实施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采购预算、计划和执行情况编报情况;
(四)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五)采购信息在基金会官网的发布情况;
(六)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七)采购类项目资料归档管理情况;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采购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规程以及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经第六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3月1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