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完整,提高资金运营效率,促进本基金会资金规范操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货币资金是指基金会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章  岗位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的出纳为货币资金的直接责任人员。

第四条  所有货币资金的收取和支付只能由出纳进行,禁止其他工作人员直接接触本基金会现金和现金支票。

第五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  严格履行货币资金授权审批。凡涉及货币资金的业务,各相应经办和管理、决策人员应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和办理。

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七条  现金收支的日常管理:

(一) 因私借款不予办理。不准私自挪用公款和借支私用。

(二) 借款人预借现金必须填写借款单,经财务总监和秘书长签字,财务人员审核后支付。

(三) 职工预借差旅费时,财务部门应按出差时间长短、路途远近,预算所需金额,由出差人员填写借款单,按权限规定审批后借支。差旅费借款须在公务完毕回程后办理报销手续,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经财务总监和秘书长签字后由出纳审核报销。对上次借款未清的,不得办理新的公务借款。

(四) 基金会全部现金收入统一交予出纳人员收取。

(五) 出纳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时,应当在支票存根上注明用途和金额等内容,经财务总监和秘书长批准后方可提取。

(六) 对保险箱的密码要绝对保密,钥匙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不得随意交给他人。

(七) 各种现金报销标准,按国家和基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建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货币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做到收支清楚,手续完备,日清月结,帐款相符。不得以任何凭证或白条顶替库存现金。出纳人员应当定期盘点,若有长短款要及时向财务总监报告,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八条  现金的库存管理

(一) 基金会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根据现金支取量的多少决定。

(二) 保险柜不得存入私有财产。

第四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九条  结算范围

基金会与其他有关单位发生的各种结算业务,除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可以使用现金以外,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直接支付现金和开具现金支票。

第十条  账户的使用

(一) 基金会应当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使用银行账户。

(二) 银行账户只能用于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资金收付,不得出借账户,不能从事与本单位业务无关的经济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银行账户办理本基金会以外的收支结算,因私借用支票不予办理。

(三) 严格支票管理,财务人员不得签发无日期、无抬头、无用途、无限定金额的空白支票,不得签发远期支票和空头支票。

(四) 不得签发、取得、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

(五) 会计应在月末根据银行日记账账面余额和银行对帐单余额进行对账。如存在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对于调节不符的事项应查明原因,及时向财务总监汇报。

第十一条  日常管理

(一) 应当按开户银行名称以及存款账户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记账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二) 任何人不得违反银行结算法规制度,不得贪污挪用公款。

(三) 出纳在签发支票时必须有申请人的支出报销单,并经审批手续审批。支票领用人必须在支票存根上签字。

(四) 借用支票需填写借款单,由秘书长签字后办理支票领用手续。如实际支付金额暂时无法确定,应明确支票用途、收款单位和用款限额。实际支付金额由经办人按发票金额填写,严禁把没有填写金额的转账支票交给收款单位。预借支票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转让、出租和出借。经办人对领出的支票要妥善保管,如支票遗失,应及时向财务总监和秘书长汇报,并办理挂失手续。

(五) 支票存根和银行回单,应与发票单据一并作为原始单据,附在记账凭证后。对填错的支票,应标注“作废”,妥善保管。

第五章  财务印章管理

第十二条  开立银行账户时,在开户银行预留的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出纳保管。

第十三条  印章如发生丢失、损毁或被盗情况,应迅速向秘书长汇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0月2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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