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实物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存货管理
第二条 存货包括采购的物资、委托加工的物资、接受捐赠的物资。物资进出需及时办理出入库手续。应建立存货明细账,核算各类、各批次物资入库、出库及结存。
第三条 存货在取得时,应当以其实际成本入账。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其中,采购成本一般包括实际支付的采购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
第四条 存货应由专人保管,并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等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第五条 存货在发出时,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第六条 存货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等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经理事会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对于盘盈的存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确认为当期收入;对于盘亏或者毁损的存货,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将净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计价:
(一)购置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建造即可使用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费等,作为固定资产的价值;购置的固定资产需要安装、建造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费、安装费、建造费等,作为固定资产的价值。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一)房屋及建筑物50年;
(二)交通运输工具10年;
(三)通用设备5年。
第十条 基金会的固定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还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
第十一条 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领用、清查盘点、处置以及固定资产核算等工作。使用中的固定资产由使用人或秘书长指定的人员负责保管、维护、维修等工作。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及时予以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价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账,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入其他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管理费用。报废的固定资产经清理后的净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净损失计入其他费用。
第四章 其他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无形资产管理。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基金会不得将本组织的名称,公益项目品牌等其他应当用于公益目的的无形资产用于非公益目的。
第十四条 受托代理资产管理。受托代理资产,是基金会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基金会本身并不拥有受托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它只在交易过程中起中介作用。在业务活动中应严格区分受托代理资产和限定性收入的界限。受托代理资产不能开具捐赠票据,不能列入捐赠收入。
第十五条 接收捐赠资产时,按照《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捐赠管理办法》第三章“非货币资产捐赠”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第六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2年3月18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