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工作,确保上级机关和理事会发挥领导作用,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报告内容
(一)上级主管机关、部门、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二)基金会理事会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项目立项、申报、评定及项目资金分配情况;
(四)年度资金、项目的预算及开支情况;
(五)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六)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七)理事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八)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第二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工作报告管理办法,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确保上级机关及基金会理事会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第三条 实行逐级报告。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第四条 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秘书处以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补报。
第五条 凡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急报告,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机关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4小时内)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第六条 凡上级主管机关或理事会交办、议定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打折扣,确实遇到困难无法办理的应及时报告。
第七条 报告事项由秘书长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八条 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未上报的,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九条 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
第十条 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基金会监事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0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