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以及中国科协科技社团党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科协所属学会党委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党委委员产生方式及审核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学会理事会党委职责定位,促进理事会有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结合实际制定基金会理事会党委工作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
理事会党委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守责、负责、尽责,坚持紧紧围绕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全覆盖,坚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过程和效果相统一,围绕基金会主责主业,一以贯之、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为基金会中心工作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二、理事会党委主体责任
(一)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将学会党建工作纳入学会章程,明确学会新时代使命与价值,及时对标对表,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学会工作中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明确党建责任,加强学会党建组织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学会理事会党委战斗堡垒作用,履行党建工作主体责任,指导办事机构党组织、领导分支机构党的工作小组开展工作,推动形成三层党建组织体系。
(三)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能力,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带领广大干部职工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每年组织各种形式的集中学习不少于2次。
(四)贯彻落实重大事项党委政治把关制度。定期召开理事会党委会议,研究审定学会党建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审议批准分支机构党的工作小组组建和调整等事项、章程修订、换届选举工作方案、“三重一大”重要事项决策,定期会商研判,加强对重大事项政治把关。
(五)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公益项目意识形态的指导和把关,加强对所属网站、出版物等意识形态阵地的建设和管理,根据舆情通报及时会商研判。
(六)促进党建和业务工作融合,引领基金会高质量发展。积极发挥理事会党委和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把握新时代学会组织的历史定位和使命担当,推动基金会工作与党建工作相融互促,聚焦促进科技经济深度融合,以党建促业务工作,用业务工作推动党建,逐步形成良性的双循环体系。
三、理事会党委书记的第一责任人职责
理事会党委书记履行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做到重大问题直接过问、重点环节直接协调。
(一)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带头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国科协党组、书记处工作安排,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每年至少向全体学会干部讲1次党课或政策报告。
(二)带头严肃政治生活。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管好配偶、亲属和有关工作人员。
(三)带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不断强化群众思想、群众意识、群众观点,眼睛向下、重心下移,经常开展调查研究;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整饬“四风”,特别是坚持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四)领导、支持和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每年至少与其他委员开展1次谈话。
四、理事会党委其他委员责任
理事会党委其他委员及理事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全面从严治党重要领导责任和“一岗双责”要求。
(一)带头落实理事会党委关于从严治党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国科协党组、书记处工作安排,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带头过好双重组织生活,积极参加所在支部活动;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管好配偶、亲属和有关工作人员。
(三)根据理事会党委工作分工,落实分管责任,对分管的业务工作和党建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认真研究部署和扎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在分管的各项工作中落实落细,维护理事会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四)对学会党员、干部、职工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
五、责任落实
(一)理事会党委开展经常性的全面从严治党教育和培训,强化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增强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提高落实能力和水平。
(二)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传达学习党中央和中国科协党组关于全面从严治党有关指示精神,通报典型案例,开展廉政教育,筑牢思想防线,并部署全面从严治党工作。
(三)理事会党委书记及其他成员年度述职报告要将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情况作为重要报告内容。
六、责任监督
理事会党委及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失职失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依规依纪进行追责问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国科协党组、书记处有关决定不认真、不得力。
(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重要领导责任不担当、不作为。
(三)所属职责范围的部门、分支机构政治意识淡化、党的领导弱化、党建工作虚化、责任落实软化,出现全面从严治党方面的重大问题或造成严重后果。
(四)其他应当追求责任的情形。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2021年1月起实施。
(二)本办法由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