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参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 号),《中国科技馆公车使用管理制度》制定本标准。
1.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 升(含)以下、价格18 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 升(含)以下、价格12 万元以内的轿车。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2.车辆使用年限超过八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旧车处理按照公开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可以采取与厂家置换等方式进行。
3.实行车辆使用登记制度,对车辆的使用和安排要有登记记录,对油费、停车费、高速费、修理费等费用进行严格报销管理。
4.车辆实行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对单车油耗、运行费用进行定期核算,节奖超罚。
5. 车辆每行驶5000至8500公里应更换机油、机油滤芯、汽油滤芯、空气滤芯。
6.电瓶使用查无质量问题后,每块电瓶需使用2年以上。
7.新胎使用期限为行驶8万公里以上,在确保行车安全的前提下超过8万公里者每增加一万公里按单条轮胎价款的50%给予奖励。不足8万公里需要提前更换的(轮胎质量除外),提前一万公里以内的扣除司机一至三个月的达标奖,以此类推。
8.汽车车套(冬夏各一副)每台车自购车套之日起,原则上使用三年。在正常磨损后以旧换新。如在使用中丢失、毁坏、按购车套时间折价由司机本人赔偿。
9.正常工作时间外,全部车辆封存,不得外出。如遇特殊情况用车,须经秘书长文字同意批准后报分管副理事长,方可派车。
本标准由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