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公众科学素质促进专项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公众科学素质促进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保证专项基金安全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章程》《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公众科学素质促进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制定《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公众科学素质促进专项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专项基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专项基金项目活动进行综合管理,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基金健康发展。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专项基金不得再设立子专项基金。

第二条  专项基金对内是基金会的组成部分,要执行基金会的制度,要接受基金会的监督。专项基金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在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及专项基金财务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负责拟定管委会相关管理办法、负责选定项目执行方并制定选择标准、依据和理由,制定年度计划及预算,提出项目立项建议和方案,跟踪项目执行情况,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等。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专项基金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具体内容包括:合同审核、经费支出合理性审核、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定期报告专项基金收支情况、财务决算和财务信息披露、组织审计和评估等。

根据《慈善法》有关规定,专项基金的捐赠方不得作为项目执行方;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采购需求应避免关联方交易,并按照基金会相关管理办法进行采购。

第四条  经费审核及支出流程:

1.经费审核流程:专项基金项目经办人负责确认合同真实性、完整性,填写《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合同审核表》,并按要求附专项基金管委会审核的过程性资料、立项资料、合同审核表等;项目主管根据审批的立项资料、合同履行和验收情况对合同审核及付款出具意见建议;管委会负责人根据管委会决策和合同执行情况,出具管委会意见建议。基金会根据管委会意见并结合基金会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审批。

2.经费支出流程:管委会提交《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合同审核表》(包括审核表相关附件资料)及报销凭证,由基金会专项基金项目负责人填写《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合同付款审批表》,并按照基金会内部经费报销管理办法履行相关手续;基金会财务总监作为基金会财务负责人,对合同审批、付款进行全盘把关;基金会秘书长负责审定合同是否符合基金会章程及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基金会理事长具有裁量权。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专项基金预算是管委会根据发展目标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专项基金管委会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编制预算,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基金会秘书处,并经基金会理事会研究审议后下发执行。预算批复后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的,须经基金会相关审批程序后进行调整。

第三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向外单位拨付的项目经费支出,在办理资金拨付时,项目经办人须提供项目合同等相关立项审批文件。如无合同,需提供包含明确支持事由、支持对象、支持金额、收款方银行账户信息、开支要求等要素的材料。

第七条  个人垫付的费用在申请报销时,须提供垫付人开户信息,并以银行转账形式拨付。其他类支出,须按流程申请报销后,由基金会秘书处以银行转账形式拨付。

第八条  会议费开支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执行;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参会人员及工作人员签到表作为报销凭据(根据实际签到人数汇总计算会议费上限额度),并附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定点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培训费开支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执行,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报销时,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培训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等。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举办的培训,应按照规定签订合同,报销时提供加盖承办单位财务印章的相关原始单据复印件。

第九条  差旅费按照《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执行。

出差人员须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超支部分个人自理。报销时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差补采取定额包干制,出租车费、餐费不予报销。

第十条  劳务费、专家评审费参照《中国科协财政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执行。此类支出均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并填写《劳务费、评审费签收单》。劳务费、专家评审费不得支付给中国科协机关和直属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出租车费。因工作需要发生出租车费时,提交《出租车费报销清单》。

第十二条  管理成本据实列支,且不得超过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1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须基金会、管委会、执行方三方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职责:

1.负责对合同订立、变更、履行和解除进行审查;

2.负责按合同条款进行收付款;

3.对合同条款进行初审后,对接基金会律师,提交合同审核程序,并将律师意见反馈管委会进行相应修改;

4.跟踪合同执行情况,加强过程性监管;

5.根据项目验收报告、审计、评估结果定夺合同尾款支付额度。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职责:

1.负责组织项目合同谈判,必要时组织合同评审;

2.负责将合同送审基金会秘书处,并按基金会有关意见进行修改,提供专项基金合同审核表;

3.负责跟踪合同的履行情况,组织项目验收并在各个验收环节严格把关;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反映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4.如合同存在纠纷或进入诉讼等法律环节,负责提供资料并全程参与纠纷解决;

5.负责合同台账、合同正本、会议纪要、电话记录等档案建立和备案管理,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基金会秘书处移交上年度全部项目工作档案。

第十六条  合同的签订:

1.签订的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由基金会、执行方、管委会三方签订。基金会(甲方)及执行方(乙方)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丙方由管委会主任签字后方可生效。

2.基金会秘书处核准后的合同,由管委会通知项目执行方签署项目合同,并将对方签署完毕的合同及专项基金合同审核表一并报基金会,由秘书处复核,报理事长签署后,加盖基金会公章;

3.合同实行履约责任制,管委会负责对项目执行方认定出具意见建议,并督办合同履约,促使项目取得预期效果;未签订合同前,不得要求执行方履行相关义务,不得支付合同款项;

4.涉外合同应注明“以合同中文版本为准”;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及其争议的解决等应适用中国的法律(不包括冲突法规则)。

第十七条  合同的付款:

1.专项基金项目经办人填写《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合同付款审批表》,并提供正式发票(含发票验真证明)、项目阶段性(总结)报告、项目执行情况认可书(或项目验收书)、付款申请函、项目协议中关于付款进度条款页(复印件)等证明材料,经专项基金管委会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报基金会。付款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比例及金额执行;

2.基金会秘书处报理事长审批,审批通过后提交基金会秘书处办理付款;

3.所有合同均须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首笔合同款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50%,尾款原则上不得少于标的的30%且必须在履约验收和基金会审计通过后支付。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在开展项目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物品单价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且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规定标准,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所有权归基金会。管委会须真实、准确提供相关信息,并按照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

第六章  财务决算及财务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组织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二十条  根据民政部要求,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在指定平台公布专项基金相关项目及财务信息;管委会负责提供准确项目信息并配合基金会做好年度报告及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参照《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1.《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合同审核表》

2.《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合同付款审核表》

3.《劳务费、评审费签收单》

4.《项目执行情况认可书》

5.《项目验收书》

6.《出租车费报销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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