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修订稿)

                                                                                2021年3月22日

为加强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机构的经济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依法筹集、管理各项收入,节约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监督和控制;维护机构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物资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经济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成本管理、物资管理、资产(增值)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财务决算和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等。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各项具体制度包括:内部经费报销制度、募集管理办法、实物捐赠管理办法及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等,与本制度共同组成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制度体系。

第四条 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理事会为本会决策机构,讨论决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投资等重大事项。所有财务管理活动在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按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章程,由理事长或授权委托人审批并实施。财务工作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财务总监负责制,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和管理基金会的日常财务工作。本会设监事若干名,对本会财务和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负责本会的资金管理、财务核算,接受理事会、监事、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建立相互监督,相互控制,规范运作的长效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八条  基金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理事长、秘书长、财务总监、清算之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根据机构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条  秘书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收入、支出预算草案,对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做到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的程序:

(一)秘书处总结分析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本年工作安排提出预算建议,由财务总监、秘书长审定后,上报理事会。

(二)经理事会议审定核准后正式执行。

第十二条  财务预算经理事会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超支;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须经理事会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每年年末,秘书处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上报理事会。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依法募集社会捐赠款物,分类核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并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各项收入均由财务人员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各类票据的使用和签发。各项收入的来源应当合法,及时入账,统一管理,分项核算,不得长期挂账、不得“坐收坐支”、更不得形成“账外资金”和“小金库”。

第十六条 对收到的实物捐赠,须经本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提供发票、报关单或其他确认价值的证明等凭据,确认公允价值后,开具捐赠票据给捐赠单位或个人。对收到的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等,捐赠人无法提供入账依据的,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确认价值的,不计入捐赠收入,不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七条 对收到的现金捐赠,在确认款项汇入指定银行账户后,依法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各项支出应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 公益事业支出应按限定性捐赠和非限定性捐赠分别核算。对于社会捐赠中的限定性捐赠,应尊重捐赠者意愿,并严格按照协议要求进行支出;对于社会捐赠中的非限定性捐赠,应用于符合捐赠者意愿和本会章程业务范围的支出。限定性及非限定性捐赠项目及专项基金,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资助协议或项目计划的情况,应停止资助项目资金的支付。

(一)专项基金开展公益活动和慈善资助的,必须由专项基金管委会向基金会提交立项申请书、预算明细表及管委会会议纪要,由管委会负责人签字报基金会秘书处审核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管委会收到秘书处发出的项目启动函后方可实施项目。项目经费审批,由项目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管委会负责人完成业务审核流程报秘书处审核后,按照基金会报销办法执行。

(二)公益活动和慈善捐助项目完结后,专项基金管委会须提交结项报告,提供预算执行情况明细表等相关资料,并在本基金会网站公布支出情况。对确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完毕的受赠财产,基金会可在取得捐赠人同意或在公开媒体上公示后,将受赠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的其他项目。

(三)专项基金余额低于人民币伍万元,秘书处将停止支付资金,并督促其尽快募集资金。无特殊原因,超过一年仍未募集到资金的,由理事会审议批准后,终止该基金。

(四)专项基金和公益项目用捐赠款购买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办公设备等资产,产权属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撤销或公益项目结束,要将上述资产移交给基金会,按照相关规定用做其它公益慈善事业。

 

第六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  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反映日常管理、执行和服务过程的各项耗费,并结合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和考核,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费用),为公益事业发展建立良好的基础。

第二十条  成本(费用)一般包括资助成本、服务成本、管理费用。秘书处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和健全成本(费用)核算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须完整、真实,做到及时记账并真实反映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二十二条  因项目策划、信息沟通、捐赠服务及捐款筹集等,需向捐赠人提供项目或活动成本估算,由会计主管与相关项目主管负责。项目成本(费用)估算,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必须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资、费用支出的估算依据。

 

第七章 物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  物资是资金的实物形态之一。物资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既要保证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财产物资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物资的效益。

第二十四条  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和捐赠物资管理等。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用于机构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规定标准,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并建立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折旧、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注重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购(建)固定资产特别是大型房产等,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两种以上方案,择优选用。

(三)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四)应按固定资产类别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固定资产应当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六)重大资产的处置,报理事会审批。

(七)本会固定资产每年至少盘点一次,以做到账实相符。发现短缺、损坏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并根据情况责成相关责任人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损失。报废及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要按规定及时处理。

(八)受托代理资产比照接受捐赠资产的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但在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

第二十六条  低值易耗品管理。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须审批程序规范,管理控制科学。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二十七条  捐赠物资的管理。捐赠物资是募集到的各类捐赠实物。捐赠物资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指向分类管理,并严格验收、进出库、保管等管理制度。捐赠物资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划拨、使用;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八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财务管理部门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财务管理人员要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第九章 财务决算

       第三十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一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机构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并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机构利益相关方了解机构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机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机构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三十四条  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每年在机构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财务信息的披露内容,应由财务总监审核并报请理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披露。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机构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人员负责整理归档。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理事、监事有权查阅,但需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二章  关联方管理

第四十条 关联方包括: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对外投资的被投资方、共同投资方、其他在实质上与基金会存在控制或重大影响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十一条 重大关联方交易的发生需经理事会批准,报主管部门备案;规范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的披露。

第四十二条 不得发生有失公允的关联方交易:1、以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关联方购买物资、服务、租赁等;2、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向关联方出售物资、服务、租赁等。

第四十三条 避免关联方占用基金会资金:1、不允许为关联方垫支费用或成本等支出。2、不允许有偿或无偿地将资金拆借给关联方使用。3、不允许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4、不允许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第四十四条 禁止与社会组织关键人员(负责人、专项基金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交易。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差旅费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 531号)执行。

会议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214号)执行;培训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执行。专项基金相关差旅费、会议费及培训费均参照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制度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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