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加快推动科普事业的发展,规范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专项基金的设立、实施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基金,是指发起人以支持科普事业为目的,在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是基金会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接受基金会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凡国内外认同基金会的宗旨和理念,关心和支持公益慈善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均可作为发起人向本基金会申请设立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并由发起人指定公益用途的专项基金。基金会也可依法向关心和支持科普事业的机构、企业和个人募资设立专项基金。
第五条 发起人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需向本基金会提交完整的《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申请表》(详见附件一)。申请材料首先由基金会秘书处进行形式审核,之后提交基金会理事会进行讨论审议。待理事会批准后专项基金即可设立,并由发起方在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立项表》(详见附件二)。
第六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初始资金最低数额为1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专项基金存续期限不得低于3年,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应合法无争议。
第七条 发起人的捐赠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的,经理事会批准可享有专项基金冠名权,以“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某基金”为准。
第八条 所有发起人向科普事业的捐赠,均享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基金会应与发起人签署《捐赠协议书》,确立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及专项基金名称;
(二)发起人或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三)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
(四)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工作职责;
(五) 专项基金终止及延续条件;
(六)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基金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 向所有捐赠人开具正式捐款票据;
(二) 向捐款1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及以上的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三) 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 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是在基金会下设的独立核算基金,不具独立法人性质,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财务制度、信息公开制度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十三条 基金会可根据社会需求,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确定公益项目,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基金会的宗旨;
(二)符合捐受双方签署的捐赠协议。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定期向捐赠人通报项目执行情况,接受捐赠人监督。
第十六条 使用专项基金,要根据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要按照审批后的预算,经基金会负责人签字后,由财务人员支付,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支配或挪用。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经捐赠设立后,需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成员一般为5—9人,由基金会和捐赠人共同组成,基金会代表应任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由基金会秘书处协同管委会负责日常管理和资助工作,并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拟定所属专项基金的内部管理规则和资助计划;
(二) 保证基金的使用及所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基金会宗旨;
(三) 配合基金会做好专项基金的信息披露工作;
(四) 根据专项基金的宗旨、任务以及公益项目规划,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五) 每年年末向基金会提交当年公益项目总结报告、财务报表及财务审计报告,并提交次年公益项目规划和财务预算。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才能形成决议,决议须经参会管委会成员2/3多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独立发起的专项基金不单独设立管委会。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依法对专项基金财务状况进行会计核算、专项审计、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存续期间账面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账面余额持续六个月低于1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且发起人无续捐计划的,基金会有权在未来6个月内终止专项基金。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基金会专项基金按不超过捐赠额10%的比例提取管理成本,用于公益项目的宣传、管理费用和行政开支。
第二十五条 管理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直接提取,也可由发起人或捐资方另行捐赠。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需在接受捐款时商榷,并由捐受双方以合同形式确认。
第二十六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专项基金可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进行增值,提高基金收益。
第六章 专项基金的的存续与终止
第二十七条 在《捐赠协议书》约定的协议期满后,根据发起方意愿,可继续使用原专项基金名称并重新履行相关手续运作专项基金,也可变更为普通合作公益项目。
第二十八条 如遇到下列情况,基金会有权终止该专项基金:
(一) 所支持的公益项目已终止或基金使命已完成;
(二)专项基金持续六个月账面余额低于1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且发起人无续捐计划;
(三)实施过程中或捐赠款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四)其他需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专项基金终止的,应办理撤销。撤销前应在基金会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其它活动。专项基金撤销后,剩余财产应按照原捐赠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置,若无法按照原捐赠协议处理的,由基金会用于发展与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严禁基金会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章程》冲突则以后者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