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中学科技馆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章程》,结合项目实施特点,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农村中学科技馆,特指纳入基金会统一管理的公益性校内科技教育活动场所。

第三条  项目旨在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树立农村地区中学生讲科学、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意识,培养创新和动手能力,积极鼓励当地学生因地制宜设计、制作创意作品。通过项目的实施,努力达到“提升农村青少年科学素质,促进科普资源均衡发展,促进科技馆展品产业发展”的目的。

第四条  项目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科学技术普及部(以下简称“科普部”)、中国科学技术馆(以下简称“中科馆”)、基金会、地方科协为主体,采取“大联合、大协作”的工作方式,联合各级政府科技、教育、宣传等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机构及责任

第五条  中科馆负责牵头组建由中国科协科普部、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中国科协青少年辅导员协会、中国老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和基金会组成项目专项工作组。专项工作组负责项目指导检查统筹工作,每年不定期召开两次联席工作会议,内容包括:审议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听取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汇报;整合分享各成员单位可利用的优势资源;提供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等。

第六条  中科馆作为专项工作组组长单位,主要承担专项工作组召集人;募集项目资金;提供科普资源援助;项目展览(展品)开发、图纸审核、展品验收、科普活动组织实施、提供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  中国科协科普部作为专项工作组副组长单位,主要承担指导项目运行管理,协助督促地方科协完善项目管理,提供科普资源支持,监督项目绩效等工作。

第八条  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主要承担面向农村中学科技馆所在校的各类青少年科技赛事和活动的培训与指导;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主要承担协助公益科普宣传,资助科普图书,支持出版作品集;中国科协青少年辅导员协会主要承担农村中学科技教师培训,提供培训资源;中国老科技工作者协会主要承担项目发展专家智库,提供科普专家讲座服务,协助地方监管抽查、咨询和调研等。

第九条  基金会是项目发起单位,负责筹集项目款物、制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项目申报评审、展品等设备的研发招标配发、组织业务培训、考核评估及表彰奖励等工作。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是项目合作单位,同时是项目资产接收、管理单位,负责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做好资产移交手续;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备案、初审,并提交推荐意见至基金会;负责项目建成后联合学校统一组织或因地制宜开展科普活动、收集学校运行情况、数据并统计上报至基金会;负责提供技术咨询与支持。

第十一条  各地学校是项目受助单位,须提供场馆建设的场地及其他基础条件。场馆建成后,负责面向本校学生,同时也要对当地其他中小学生和本地居民开放,落实日常使用和运行,共享科普资源,具体办法和活动形式由受助方负责制定和实施。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二条  各地科协在中国科协科普部印发项目申报的通知后,联合当地教育部门,组织学校按照要求填写《项目申报表》,并将所需的其他材料汇总后一同提交至基金会。材料递交须在项目申报截止日期前完成。

项目申报学校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场地设施。须具备一处80㎡以上适合常年向青少年及周边居民开放,用于开展活动的固定场所,符合农村中学科技馆展品及配套设施摆放、电接口、照明设备、应急设施等基本条件;

(二)人员队伍。须配备具有一定管理经验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科技教育活动组织实施能力的专(兼)职科技辅导员,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辅导员课时量或补助。倡导吸纳科协、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机构的科技工作者以志愿服务的方式参与场馆日常活动组织;

(三)活动开展。须实行经常性开放制度,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活动内容,确保经常性开展活动,鼓励积极参加科协和基金会组织的各类科普活动;

(四)管理服务。须主要依托“农村中学科技馆网络管理平台”(http://www.fdstmc.org.cn/,按时通过信息化手段完成项目运行数据提交,展品巡检维修维护动态信息填报,年度工作总结和推荐学生创意作品,以及定期配合开展需求和满意度调查等;

(五)制度保障。在基金会组织和推荐参与的培训时,负责本单位派员的请假报批,并承担其所产生的差旅、伙食等相关费用。每年年初应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年终应完成年度工作总结;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包括场馆安全管理办法、开放管理办法、活动守则、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等,并张贴在场馆内;醒目位置设置工作记录表并定期进行检查,包括活动登记表、科技辅导员或志愿者登记表、耗材登记表、安全检查表等。

第十三条  基金会设立专家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基金会理事会终审。

第十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审定通过后,在基金会网站上公示,时限为5个工作日。公众未提出异议的申报学校,交于公示期届满后正式接受项目资助;公众提出异议的基金会理事会将另行裁定。

第十五条  公示通过后,基金会将与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及受助学校签订《项目运行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  对于自主出资筹建的农村中学科技馆(包括地方财政资金建设和社会捐建),凡符合项目相关标准和要求,并自愿纳入项目体系统一报备、参照管理的,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和基金会同意后为其挂牌。  

第四章  内容采购、资金使用及监督

第十七条  项目涉及展品及配套设备采购单位的确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订)》要求,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选取,并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和基金会网站统一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八条  基金会将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拨付款项,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达到合同约定成效的不予拨款,拨款方式及具体要求见《农村中学科技馆采购合同》。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实行协议制,基金会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以及受助学校共同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并按程序实施项目。

第二十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和对外宣传时,须说明该项目由基金会资助支持或统一管理,并维护基金会公益形象和公信力。一旦发现违法违规情况要追究项目责任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撤销资助,追回资助物资,或强制其退出项目统一管理。情节严重者,依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评估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管理,促进项目持续健康发展,基金会将不定期进行跟踪回访,了解项目实施情况,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考核评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及受助学校应对评估工作予以积极配合。

考核内容包括场地建设、制度建设、日常管理、人员队伍等运行管理情况及活动时间、内容、人数、效果等开展情况。重点针对场馆开放时间、活动受益人数、科技辅导员现场指导时间、学生创意作品制作及参加各类科技活动的情况与表现等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考核优秀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合格单位将限期整改,对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标的学校,基金会有权撤销该资助点,或强制其退出项目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鼓励各地拓宽经费渠道,争取当地政府购买服务、社区收入支持、社会力量赞助等有利于场馆可持续发展的各种力量支持,优化完善运营模式,形成多元化经费筹措渠道。基金会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予以重点奖励。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出资购置或接受捐赠所得的农村中学科技馆资产归基金会所有,根据协议捐赠给受助学校后,协议执行起五年内资产归基金会所有,五年后归受助学校所有。受助学校应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十四条  中国科协财政资金出资购置的农村中学科技馆资产,使用年限为五年,项目执行期须按照国家国有资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满五年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配合中科馆依照相关规定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从20191120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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