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收发、报送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工作的需要,使收发、报送文件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的收发文件、报送文件由秘书处统一管理,秘书长指派专人负责,交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归档。

第二章  收文管理

第三条  收文程序按照登记、分发、批办、传阅、承办、归档的程序完成。

第四条  经办人处理外来文件要及时准确,手续简便、完善。

第五条  收文要严格登记,登记项目包括收文日期、收文编号、来文机关、来文字号,文别、件数、附件、文件标题、收文编号、承办人(部门)等。

第六条  收文登记后,须及时送呈秘书长批办。批办内容包括:处理问题的原则、要求,完成的时间、期限,以及承办人等。

第七条  承办人要及时将实施处理问题的结果向秘书长汇报。

第八条  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将相关文件(包括电子文档)交档案管理人归档。

第三章  发文管理

第九条  发文主要类别有:通知、通报、决定、决议、批复、函、会议纪要、总结、计划、简报、规定、办法等。

第十条  发送文件须经秘书长审批后,由经办人及时发送。文件发送后,经办人须及时填写发文登记表,填写内容包括文件名称、发送时间、范围、份数等。

第十一条  发送的文件须由专人进行管理、妥善保管并进行归档,不得丢失和外传。不得对外泄露文件内容。对于没有正式发文的基金会文件,经办人须严格保密。

第四章  报文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时,实行报送文件管理。应当一文一事,由秘书长指派专人负责。

第十三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经办人须填写相应向上级机关行文的《请示稿纸》。标明主送上级机关、领导、文件标题、主要内容、附件、承办时间、承办人、核稿人等,并交由秘书长审批。

第十四条  经办人在报送文件后,须及时与上级机关经办人联系,询问报文后审批情况,一经审批,须及时取回报送文件,并交秘书长审阅后,交档案整理人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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