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印章的管理,统一印章使用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金会管理的印章种类包括:

(一)基金会公章(以下简称“公章”)3枚,一枚基金会印章,一枚基金会钢印章,一枚秘书处印章。

(二)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及法人名章(见“财务章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印章根据中国科协批准的机构设置批件,提出印章刻制申请,经民政部核准,在公安局指定地点刻制。

第三条  基金会印章的使用、保管和销毁:

(一)“公章”由基金会秘书处专人管理,主要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向中国科协、民政部等上级机关呈送的报告、请示、函件等文件;因工作需要发函、通知、商洽工作、询问及答复问题等文件或回函;公务报表、项目申请、证明信、介绍信及工作人员要求提供个人身份及其他方面的证明;签署的合同、协议等。

(二)“财务章及法人名章”由财务人员专门负责管理,主要用于财务预决算报表、支票等财务管理工作(详见《财务印章管理办法》)。

(三)因单位撤消、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的印章,要及时送交有关部门封存或销毁。

第四条  基金会用印纪律:

(一)印章保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严格遵守印章管理办法,对手续不全的各类公文(函)、合同、协议等,不予用印。

(二)建立用印登记管理办法,写明事由和用印去向,并经秘书长批准和经办人签字。

(三)任何人不得开具空白介绍信。介绍信开出未用的,要及时退回秘书处。

(四)印章应由专人专柜存放管理,原则上不得带出办公室,若必须带出应经秘书长批准并做登记后方可带出。

(五)对伪造印章和非法使用印章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条款处理。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0日起实施,于2013年11月修订。

第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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